许霆案:慎言“舆论审判”
许霆案:慎言“舆论审判”
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许霆案,全国人大代表陈舒日前表示:“我是法律工作者,许霆案现正在法院复审过程中,我们不能在媒体上发表评论”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并指出,“现在有一个倾向,在法院没有终审之前喜欢利用媒体大肆宣扬炒作,实质是利用舆论给法院施加压力”,“这是一种舆论审判,是一种干扰司法的行为”。为此,她建议:“要制定相关管制规则”(新华社 3月11日)作为法律工作者,不愿对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发表评论,这种基于职业伦理的审慎,当然可以理解贾春旺,也应该得到尊重,而且,从维护“司法独立”的角度看,这样一种不评论态度,也无不合理性。但是,由此便简单地排斥此前围绕许霆案的大量舆论评价的正当性,并断言其为“炒作”,乃至扣上“舆论审判”、“干扰司法”的大帽子,笔者以为,又是明显夸大其辞、不够慎重的,并不符合相关的事实和逻辑。
首先,综观此前有关许霆案的种种媒体讨论,其气氛十分热烈并为此让法院感到压力固然不假死刑 肖扬,但这样一种舆论显然还构不上什么“舆论审判”、“干扰司法”——其一,虽然舆论对许霆案最初的一审判决,普遍表示不赞同和难以接受,并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看法和分析,但事实上,舆论并未就此越俎代庖、代替法院进行“审判”,相反,对该案最终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获得一个公正合理、更合乎法律精神的判决,舆论其实一直充满期待或者至少是愿意“拭目以待”的。其二肖扬 贾春旺,除了“量刑过重”这一点(对此,甚至最高法院副院长姜兴长也表示赞同)之外,在许霆案上,舆论其实一直都并不存在一个完全统一、一律的看法,如“许霆究竟有罪还是无罪”以及“应以什么罪量刑”,舆论本身就有许多不同乃至完全相反的意见;这种背景下,舆论之于司法,与其说是“审判”、“干扰”,显然不如说是在为后者提供一种“仅供参考”意义上的司法建议、建言。
更重要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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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这样一种舆论“干扰”,绝非多余、“添乱”,而是尊重权利、实现权力制衡的必然要求——不仅不会真正妨碍司法的公正与独立,而且是维护这种公正和独立的基本前提。这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此前曾精辟指出的:“只有把审判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防止暗箱操作、幕后操作,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才能获得群众的信任”,“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有利于从制度上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此而言,许霆案能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舆论不仅不应受“舆论审判”“干扰司法”的苛责,而且委实值得好好的记上一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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