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飘飘-律师的现实生活(二)
我又回到了省城,成了一名律师
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环境和行政事业单位完全不同,根本没有什么大锅饭吃,律师接不到案子就没有收入,且律师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分配差异
动物世界恐龙,没有一个人认为这样不公平,也没有一个人觉得应该打土豪、分田地。律师们的权利、义务意识非常强,其实这种意识也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内在要求,在这样的机制下,没有同情和怜悯,有能力的干下去,没有能力的走人。每年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律师很多,坚持下来的只有三成,甚至更少。其他的要么带着幻想去了沿海发展,要么找一家企业作了职员,很少有人为了中国的法制建设死守着清贫呆下去的,毕竟人的第一需求是生存。我和其他实习律师一样,遵守着律师事务所的行政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上班时的第一件事是打扫卫生,这件事倒不繁重,因为实习生多,大家都干一会儿就好了,剩下的时间要么看看书,要么侃大山。我发现老律师是很自由的,他们基本上不受作息时间的限制,没事很少来办公室,即使来了,也一脸官司,很少和实习生交谈。我曾向办公室主任提过,能不能找一个老律师带我跑一跑,让我熟悉办案程序,办公室主任看我在实习生中年龄最大,为我联系了一位老律师,这位老律师和我交谈后,没有同意带我,理由是我年龄大了,不好使唤。后来我知道,这位老律师比我还小五岁。没有人带,只能自己闯,不闯不行,要生存下来啊。但怎么闯呢?不知道!在我做实习律师的开头三个月,我的收入说出来没有人相信,只有三十块钱,平均一个月十块钱。(搞了一个咨询,收了五十元,自己可以得三十元)。但是,我看到了老律师们大把大把的将银子揣进口袋。
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接到了一个标的达上亿的案子,要我们实习生帮忙查资料,并且专门为我们在一家宾馆开了一个套间,吃饭只需要签单就可以了。我们感到很高兴,大家干活都很认真,都希望能得到主任的常识,收自己为徒,除我以外。
这个案子是证券方面的,我们几个实习律师在协办这个案子后惊讶地发现,原来我国的证券立法是如此的粗浅。以前律考时也学过相关证券方面的法律,但从来不思考法律本身是否完备的问题,而只需记住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考试时不出差错就行了。做律师是和考律师是不一样的,在特别法里找不到具体规定的情形下,只能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及基本的法理来判断各种行为的法律意义,也正是这一点,才是真正显示出律师风采的时候。
终于等到了开庭,我们几个实习律师每人帮主任抱一堆材料参与旁听。在大家心里对这个案子是有法律预期的,我们知道主任已经过深思熟虑,法庭上一定会有精彩的辩论场面出现。
但是这个案子没有任何精彩,开庭后,进行法庭调查,一会儿就宣布休庭,根本没有走到法庭辩论阶段,整个庭审不到一个小时。
休庭后,我问主任怎么回事,主任说:什么怎么回事,就是你看到的这么回事。后来听说这个案子在一位副省长的主持下调解了,原因是本案的双方当事人都是省里的大企业,谁都不能输掉这一场官司,而且任何一家败诉势必要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这样,案子的结果就不是省长们所能控制的了。
调解意味着终审判决,但是,律师事务所收了不少钱啊,莫非又要空欢喜一场,把钱退回去。当然不会退啦,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时候连这种情形都预计不到,这家律师事务所还不得关门。My god!律师挣钱这么容易!一个小时的开庭能挣一百万!(看我这张臭嘴,这可是商业秘密)。为此,我们欣喜若狂,尽管这一百万我们没有一分,但是,我们看到了希望,主任脸上没有太多的兴奋,他看到我们高兴的样子说了一句:这正是律师的悲哀,司法不独立,律师有何用。主任考虑的问题就是深远一些,后来我才知道,这是宪政问题,他当然可以考虑这些问题了,他已经有房有车,孩子上贵族学校,而我们只知道没有钱不好。
律师这个职业被称为自由职业。自由是所有词汇中最美丽的词汇之一,我有时弄不明白,为什么一谈到自由总是和资产阶级联系到一起,就想到资产阶级自由化,其实自由是人类共同的愿望,自由多好,有谁不渴望自由,有谁不对美好生活充满憧憬,我们凭什么要抬举资产阶级,自由凭什么就是他们的。一个普通农夫因没水喝都发誓:等老子当了皇帝,一定在田埂这边放一壶水,在田埂那边还放一壶水。这不是对自由最原始的渴望吗?
所里有一位姓欧阳的律师办案回来,说在这次诉讼时受了委屈,他的言论自由被法官给剥夺了,很是气愤。事情其实很简单:欧阳代理了一个房屋买卖纠纷的案子,他代理的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方,这个纠纷是因房屋的承租人将房屋出卖给了他人形成的,他的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法院判决出租人和买受人之间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欧阳为了追求戏剧效果,在法庭上打了一个别出心裁的比喻:承租人无处分权而将房子卖给第三人的行为无效,这种行为就象律师将天安门卖给法官的行为无效一样。这个比喻很生动,也很准确,有什么不对吗?但这话一出,立刻遭到了法官的严厉喝斥:你是不是律师,你是律师怎么能打这么没有水平的比喻,一点政治责任感都没有,怎么干得了律师。欧阳律师还想解释,法官吼道:“闭上你的(臭)嘴!”法官说臭字时声带没有振动,因为在法庭上是不准使用侮辱性语言的,大概法官觉得将天安门和普通民居等同是对天安门的一种侮辱,是一种大不敬。其实,从法律上看,天安门和普通民居一样都是财产的一种,只是一个是国家所有的财产,一个是私人所有的财产。我们不能因为天安门是祖国的象征,人民的向往而否定了天安门在法律上作为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财产性质。
欧阳律师在讲这些的时候主任也在场,他发表总结性的讲话:“你的比喻本身并没有错,但要做好一个律师,在现在的社会背景下,不能锋芒太露,要学会保护自己,你根本没有必要把天安门比进去,这太敏感了,你用人民大会堂作比都好一些。
我们看到了主任幽默的一面。
三个月以后动物世界老虎,我的一个朋友给了我一个案子。案情是这样的:帅某骑摩托车到一家超市购物,将车停在超市地下停车场,停车场有专职保安,但消费者前来停车,超市方面不给消费者停车凭证,也不收停车费。当帅某购物回来时发现车被盗了,立即报了案,有报案记录,小偷没有抓到,想找超市索赔。
这是合同法中的一个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梁慧星教授在省高院法官培训上讲过一个类似的案例,超市方面应当作出赔偿。我满有信心接下这个案子。
第一次自己的案子开庭,心里不免有些忐忑。怀着神圣庄严的心情走进了人民法院,开庭时间是上午九点,我和当事人提早半个小时就到了。等到九点过十分,才看到法官到办公室来,手上还拿着一个油饼,几乎同时,被告方一位律师也来了,开庭地点就在法官的办公室,拥挤得很。
我方宣读了起诉状,出示了摩托车购车发票、行驶证、当天到超市购物凭证和报案记录、问话笔录(当时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还没出台,问话笔录可以作证据。)对方律师笑了笑,随便说了几句答辩意见,然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辩论阶段应该是我方作为原告先发表意见,法官却要被告的代理律师先说,整个庭审就很混乱,完全没按程序进行。被告律师的观点是:原告方出示的证据根本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被告赔偿自称在超市丢失的摩托车,但是原告拿不出停车凭证,原告出示的证据没有任何作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然后是我发表辩论意见:本案不是一个保管合同纠纷,而是一个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原告到超市购物,与超市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在这个买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超市看管原告的摩托车是一种先合同义务,而且,超市为了看管消费者的车辆专门修了地下停车场,请了专职保安人员,任何消费者都有理由相信到超市购物将车停放在这里是安全的,现在,摩托车被盗,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停车凭证问题,原告已向法庭提交了五份问话笔录,所有的笔录都证明了一个事实,即所有的消费者到这家超市购物停车都不给停车凭证,也不收费,没有停车凭证并不意味着没有停车!免费也不能免责任!超市的地下停车场每天都停放几百台各式车辆,他们的车主都没有拿到停车凭证,我们是显然不能睁着眼睛看着这些车瞎说,这里没有停车。本案被告经营过程中,一方面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不给消费者停车凭证,另一方面,当消费者的停放的车辆被盗后向超市主张权利时,又要求消费者提供停车凭证,这不是逼公鸡下蛋吗?任何人不应该从非法行为中获取利益,也不能因非法的行为免除责任,超市在经营过程中不给前来消费的顾客停车凭证的行为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超市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这种案子如果发生在美国,消费者肯定胜诉,即使消费者在讹诈超市,法院也会支持消费者,因为判消费者胜诉的社会价值远远大于判超市胜诉的社会价值。我们来分析一下两种判决的价值:若判消费者胜诉,最坏的后果是消费者没有丢车而讹诈了超市,更多的可能性是消费者的确丢了车而得到了公平的赔偿。而消费者讹诈超市是很容易避免的,只要超市加强管理,给每位前来停车的消费者停车凭证,谁也讹诈不了超市。若判超市胜诉,产生的后果将非常可怕,超市永远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全寄托在没有小偷的侥幸上面,市场经济秩序下的诚实信用这个帝王原则将受到根本的动摇。两份判决的社会价值谁大谁小,是非常明显的,对人间的生活洞若观火的美国法官们决不会判超市胜诉,梁慧星的课就是这么讲的。
但是这个案子我们输了,上诉也输了。我觉得法官愚蠢,梁慧星的书他们根本看不懂,他们机械、僵化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不知道法律的灵魂-公正、不懂得社会价值的大小……还有什么,说吧!反正你输了,输了的人是最愚蠢的人,聪明人都会被输蠢。
第一个官司输了,输得多么纯洁。那时我看不懂法官贪婪的目光,听不懂法官意味深长的话语,案子的结果一开始就注定了,不要说法官在这个案子中还有那些僵死的法律条文作后盾,即使没有任何道理,一个消费者想战胜超市,没有根植在法官内心的公正观念,谈何容易。
千万不要把别人想得和自己一样蠢,千万不要过早地给法官下愚蠢这样的结论,他们真的是人类的精英,充满着智慧。不管这种智慧是正义的还是邪恶的,这种感悟是在不久后我又代理了同样的案子,只不过由原告的代理人变成了被告的代理人得出的。
因为前面那一个案子的不公正判决深深刺痛了我的心,所以,尽管接受超市委托的代理费是上次的十倍,我仍然显得有些漫不经心,这当然不是一个执业律师应有的心态。接受委托后,我很从容,一点担心都没有,因为如果这个案子胜了,我圆满完成了委托,应该高兴。如果输了,我良心得到了安慰,本来消费者就应得到赔偿,所以,对这个案子我似乎没有什么可做的,开庭时只要说几句僵死的话,谁主张、谁举证之类的,胜负完全没放在心上。我抱着这种心态等待开庭,但就是迟迟没有开庭。终有一天,我等不急了,给法官打了一个电话,询问开庭日期,法官约我到茶楼喝茶,想和我沟通一下,问一下我对这个案子的法律意见。
到茶楼后,法官要我先说,我出于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说消费者没有道理,他没有停车凭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听我说完后很严肃地说了他的观点,并对我进行了法律专业知识的教育:你可能是一个刚出道不久的律师,法律功底太差,说的话完全不像一个律师应该说的话,完全不是法律语言,你知道这个案子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吗?显然你不知道,那我告诉你,你刚才说的没有停车凭证等等观点是从保管合同的角度出发的动物世界猎豹,但本案并不是一个保管合同纠纷,而是一个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你连基本的法律关系都没有搞清楚,怎么代理得好案子,最近梁慧星教授来讲课你没有听吗?可能你是没有听(其实我听了),因为他是在法院系统讲的,他的讲课中把这种法律关系已经讲得很透彻了……法官滔滔不绝,我越听越高兴,庆幸好不容易遇到了一个有学问的法官,但我在表面上无论如何不能表现出这种兴奋,因为我的位置是被告的代理人,我在恨自己怎么这么不走运,上一次怎么不碰到这个法官。
法官讲了很多,理论水平很高,我没有什么反应,我不能有什么反应,我表示出赞同他的观点是严重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为第一宗旨,“如果你在法庭上睡着了,你醒来的第一句话应该是:我反对”这是千古不变的律师执业的格言。我不赞同他的观点又是违背良心的,而且,他说得对极了,和我上个案子的代理意见高度吻合,所以,我这时唯一的选择只能是呈现出木讷状态,我在想,我真不走运,这次官司又要输了。然而,事情没有我想的那么糟,法官炯炯有神的目光久久停留在我呆滞的面孔上,意味深长说了一句:“也没必要着急,这个案子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然后递过来一叠餐饮发票,要我处理。我其实也蛮机灵的,心领神会把发票拿过来,马上表现出兴高采烈的样子:“没问题。”后来,我们越谈越投机,最后又去洗了一个桑拿,第一次嫖娼就这么自然地完成了。人的任何第一次都是难忘的,也许把这个第一次讲出来会有人觉得刺激,我为了表示我的坦诚,还是讲一下,但未必精彩。
你们见过野外动物交配吗?那就对了,嫖娼和动物交配差不多,很爽,有一些差别在于动物们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演绎着它们的浪漫爱情,而文明的人类是在非常私密地空间发泄他们的兽欲,在这样的私密空间,配备了非常现代化的设施,什么双人冲浪浴缸、淋浴房、干蒸室、席梦思床等等,这里贯穿的一个理念是以兽为本,全程兽性化服务。任何人进入到这里,不管穿上衣服多么尊严、高贵,无一例外变成了野兽,赤条条接受各式服务。人在本能上其实就是禽兽,只不过配了衣冠罢了。
当我把法官的发票交到超市老总手上时,老总无可奈何地说:“打官司就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将一头猪送到法院去杀,当事人得到的是内脏,肉都分给了法官和律师。”
好一个杀猪理论,现在,谁还敢说法官愚蠢,律师仅仅懂得法律、法官不仅懂得法律,还能玩弄法律。
这个官司赢了,赢得多么肮脏,难怪我们所里一个学哲学的律师赚够了钱后不干这一行了,他说得最多的话是,既然律师要发财也要去违法,为什么非要干律师呢,好多违法的勾当都能发财,而且来钱比代理案子要快得多。我这不也是在犯罪吗?性贿赂罪、行贿罪、还有违背良心罪。
律师做下去要犯罪,法官的处境也好不到哪里去,面对灯红酒绿,声色犬马的诱惑,省高级法院的法官一个月不足二千元的工资,无论如何是无法享受的(基层法院更不用说了),一顿饭、一次娱乐就花个精光,他们不找律师、当事人买单找谁去?最近不是高院的院长也栽了吗?都是人啊!都要享受生活。如果说律师像皮条客,那法官则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碑坊,难呢!有人曾经建议高薪养廉,给法官工资后面加一个零。这个建议初看起来有些道理,但细想不得。我们的法官选任不像西方,进入法官队伍的人并不是社会的精英,县长的儿子、书记的亲戚、转业军人等门外汉充斥着法官队伍。且不说有文盲、流氓、法盲的三盲院长,昨夜坐台今天坐堂的三陪小姐当法官。我们甚至还能看到这样的电视新闻画面:律师带当事人去法庭开庭,法官问律师有何事,律师答开庭,法官又问怎么不提前三天通知本法官,律师答,应该是法院提前三天通知律师,而不是律师提前三天通知法官,我们已收到传票多日了,今天开庭,法官才有些明白,无精打采准备开庭。
将案子放在这样素质的法官手上审理,期待正义,等于将应送到手术室的病人送到屠宰场,让屠宰场杀猪的工人兄弟用二尺长的点心刀为病人作心脏搭桥手术,家属在屠宰场外期待病人康复一样。
“任何社会都不能交给流氓无产者来管理”这是马克思他老人家的原话。我们的法官工资不高,职业化程度低,在这种条件下,要他们死守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这的确有些强人所难。
有一段时间,一部名叫《走过柳源》的电视剧收视率很高,该剧说的是反腐倡廉的内容,老百姓看了真觉得过瘾,律师看了也高兴(律师也是老百姓),只有根除腐败,国家才有希望,老百姓才有盼头。但我觉得这部电视剧有一个致命的败笔,那就是反腐败伸张正义的千斤重担全压在一位正直的省委书记身上,如果不是省委书记的车坏在柳源,受害者的冤就无处去伸,这种情节在文学上是有感染力,但以此来宣传法制是非常不妥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能寄希望于碰到什么长,不能寄希望于运气,而应依托在一种制度上,因此我觉得这个剧本在法制宣传上是根本不成功的,它没有宣传法制的威力,只是反映了国人根深蒂固对人治的依恋和侥幸心理。在民主政治如此发展的今天,这部电视剧宣传的精神不值得称道。趋利避害是人最基本的属性,建立一套疏通和诱导人们向正义善良发展的利益机制比出现一个正直的省委书记要好得多。
没有案子做,律师们喜欢聚在一起讨论社会健康发展的问题,见仁见智,正在大家谈得热烈的时候,司法厅的领导带了一个美国律师来我们所考察,我们因为不懂英语,交谈很困难,但我们还是慢慢谈,我们谈得最多的是中国加入WTO后,律师行业会不会和企业一样出现“狼来了”的局面。这位对中国司法制度颇有研究的律师通过翻译告诉我们,中国加入WTO以后,律师行业不会出现“狼来了”的局面。因为中国的司法并不独立,(尽管在加入WTO文件中承诺了司法独立)国外的“狼”吃不了中国的“羊”。中国的法律事务只能由中国的律师业办。这是我第二次听到司法独立的话题。以前主任也很深沉地说过司法独立动物世界蟒蛇,现在外国人又谈同样的话题,这和律师执业有什么关系呢?这完全是一个宪政问题,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谁也不会引用宪法,这个问题很要紧吗?我不理解,也没有放在心上。
一个老头被出租车撞伤了,委托我打官司,但肇事司机是一个下岗工人,赔偿不起,于是我找车主出租车公司索赔,出租车公司以公司和司机有约定:出了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这当然不行,法律对这种情形规定得非常明确。这个案子办得很顺利,官司打赢了,而且没有和法官私下见过面,毕竟我相信法官不敢将黑的说成白的,充其量只能将灰色的说成偏黑或偏白。就在我从法院签收判决书回来的路上,我的法律顾问单位(保安服务公司)打来一个电话,说有事要我过去一下,我去了保安公司后才知道,原来一辆登记在保安公司名下的车将另一个老头撞成了植物人,受害方将保安公司列为第一被告,索赔60万元。这如何是好,我没吱声,把刚签收的判决书给老总看:“这个官司叫我如何的打!” 老总也有些沮丧:“难得打也要打。”
无奈,我叫老总向我详细介绍案情。
几年前,保安公司原副老总的妹夫买了一辆小货车谋生,因私人上牌困难,这位副老总就以保安公司的名义申领了牌照,但这件事没有让老总知道,在申领牌照时也没有盖保安公司的法人章,而是盖的一个内部职能科室的章,因这位副老总在车辆登记部门有熟人,所以在办理登记时车辆管理部门没有认真审查就将车登记到了保安公司名下,现在车子撞人了,自然找到车主,诉状将保安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司机列为第二被告。保安公司就这样平白无故被告上了法庭。
听完案情介绍,心情没有开始那么悲观了,这个官司也许还真有得打。
开庭这一天,保安公司来了很多人旁听,他们想看一下公司花了那么多钱请的一位律师到底是什么的干活。
法庭调查结束后,进入到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固定了这么几个事实:1、车子不是第一被告保安公司购买的;2、司机不是保安公司聘请的;3、真正的车主被追加为第三被告出庭如实陈述了车辆购买及瞒着保安公司登记的过程;4、保安公司没有收真正车主任何管理费用。
在辩论阶段,对方律师的观点很简练:车子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是车主,车主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的规定。所以,第一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受害方只能抓住第一被告不放,因为60万的巨额医疗费,第二、第三被告是无法承受的)。
轮到我发言。首先我代表第一被告向伤者及家属表示同情,但是同情并不意味着要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本案中,第一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何谓车主?车主就是车辆的所有者。根据民法原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本案中,第一被告没有对肇事车辆行使所有者权能的任何一项,怎么能称得上是车主?!而且,在法庭调查阶段已经查明,车辆的购买人不是第一被告,不能仅凭车辆登记在第一被告名下就认定第一被告是车主进而要求第一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对方律师讲的车辆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是车主,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我是完全同意的,但我们不能机械地、僵化地理解法律的规定,我们在运用法律的时候,一定不要忘了法律的灵魂-公正。在本案中,如果按对方律师的观点推下去,让第一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不公正,因为第一被告根本不知道自己有这样一台车,那么,正确的观点为什么会推出错误的结果呢?问题就在于我们在这个正确的观点中忽略了一个定语,现在我把这个定语找出来大家肯定会恍然大悟。在“车辆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是车主”这句话中,在“登记”两字的前面省略了定语“合法”两字。这句话的完整状态是:“车辆合法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是车主”。如果将这个定语改成“被骗取”三个字,那是无论如何推不出后面的“谁就是车主”的结论。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骗取车辆登记的,应当撤销登记。本案中,肇事车辆是真正的车主瞒着第一被告用欺骗手段登记到第一被告名下的,这样的登记依法应撤销。第一被告根本不是车主,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份代理词我是花了心血的,我说服了法官,我希望堂堂正正做律师,不花一分钱赢官司的愿望终于实现了。
在我签收判书的时候,和主审法官聊起这个案子,进而又聊到如何准确理解法律,正确实施法律等问题,我还给法官讲了一个笑话:一个学了一点点英语的人将How are you 非常机械、无比准确、逐字逐句生硬地翻译成:“怎么是你”,进而将How old are you以同样的方法翻译成“怎么老是你”。我们法院有多少判决书中犯了“怎么老是你”的错误,真正象你这样能准确理解并公正适用法律的法官并不多。我忘不了趁机恭维法官。法官笑了,笑得很轻松,笑得很有涵养,没有受贿的法官心态就是好一些。这才是真正的律师和法官应有的关系啊。为什么案子胜诉非要带法官去嫖娼才能达到目的呢?律师和法官操同一种语言,应该对案子有同样的法律预期,这个案子我什么也没做照样胜了,对了,补充一句,这个法官是女的。
这个官司我以为就这样平静过去了,其实不然,这个官司改变了我的生活。
来旁听这个案子的人不少,他们在庭上已经听懂了我的代理意见,知道我会打胜这场官司,有道是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他们毕竟是外行,他们把打赢这场官司归功于我钻法律空子,认为我能在让一个车主承担责任的同时让另一车主免除责任是一种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本领。我在赢得官司的同时也赢得了荣誉,名气在传说中慢慢大了起来,案源自然多了,在前来请我代理的案件中,形形色色
![]() | ![]() | ![]() | ![]() |
一个好律师是不能够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看懂了这两个案子的人得出的结论应该是翻手为云,覆手另一片云。
业务上的成功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三个月三十块钱的收入已成了遥远的回忆。在我离开县城时曾不知天高地厚地许下诺言:三年买房、三年买车,现在已经能够走第一步了,在我律师执业二年零捌个月的时候,我在一家高尚社区买了一套房子,在我执业三周年差一个月的时候,我已将房子装修好并搬进去居住了,不仅如此,我还将大弟的人力车换成了机动车,为自己买了一支渴望已久的长笛(我在读大学时在学校文工团吹长笛,毕业后没钱买不起长笛,这个心愿已埋在心里太久了,现在终于如愿),还负担起侄儿们的部分学费。巴尔扎克说过,人们一旦知道了有钱的好,就会知道没钱的不好,贫穷是多么可怕,贫穷压抑了多少人类正常的愿望甚至扭曲了人类的情感,很多家庭不和,夫妻反目的根本原因来自贫穷。做一个有钱人真好。现在我才进入小资阶段,钱的力量已让我气定神闲。经常和几个棋友出没茶楼,喝几十块一杯的茶,下莹子围棋,输赢几百没谁当回事了。
人走运的时候事事都顺,在我搬进新家的时候,县政府出台了一个政策,县城的公务员可以带薪下海到外地工作二年,换位思考,从公务员变成打工仔,回来后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这个政策好象是专门为我定的,这多好,妻子来省城玩二年都有工资。还有更好的呢,我们律师事务所有一个出纳,是我师妹,我们都是地质学院毕业的,她还是东北人,我们竟然在南方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成了同事,巧不巧。也许大家认为我在胡编,不信算了,无关紧要的。这位师妹也考上了律师,正好出纳位置空缺。我把妻子单位的政策给主任说了,主任说这是好事,正好所里要物色一个出纳,就让你妻子过来吧。就这样,我妻子也来省城上班了,一家三口,住着新房,户口也落到了省城,收入稳定,孩子读书成绩不错,还有比这更好的吗?
妻子来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二年,是我生活最有规律、心态最平和的二年,尽管同事们笑我存不了私房钱(我从不存私房钱),也不自由了,但我倒也乐于如此。而好日子总是过得那么快,二年很快过去了,妻子又要回县城上班,她觉得在县城上班没有压力、轻松,放不下公务员的身份。而且现在来往于省城和县城之间很方便了,高速公路已通车,二个多小时就可以到家,如果以后买了车那更方便。这样,我一个人带着慢慢长大了的女儿在省城生活,周末妻子回来一家人象过年一样。
一年一度的律师业务培训又开始了,培训一般安排在周末,我一个人带孩子很累,到了周末妻子回来少不了温存,总想睡个懒觉,而且律师业务培训只要交了钱,不去听课问题不大。所以,没打算去听什么培训课。但是欧阳律师三番二次催我,说这次来讲课的有一位高人,北京大学的,叫贺卫芳,他的课值得听,我喜欢的是民商法,比较熟悉的江平、梁慧星、王利明等,对贺卫芳也略知一点,好象他是研究宪政的,宪政和律师没太多关系吧?研究透了民商法足够了,但经不住欧阳的规劝,去参加了业务培训。
贺教授是研究教会法的,后来转为研究宪政,他的名气的确大,若大一个会场,座无虚席,站者众多。欧阳说,要你来没错吧,来晚了位置都没了。贺教授的课真讲得好,听完他的讲座,想想自己平时因打赢一场官司沾沾自喜真觉得可怜。中国还存在着如此严重的宪政问题动物世界狼的交配,我们律师的那点业务真不足挂齿,他的讲座是从广东的孙志刚事件谈起的:
……孙志刚事件已经引发了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关注,虽然只是一个个人的遭遇,但是却折射出中国法制建设中的许许多多的问题-从社会治安的管理一直到中国宪法的发展及宪政建设。在所有的价值中,人的生命具有最高价值,孙志刚这样一个27岁的年轻人由于执法部门的违法行径而死于非命,一个年轻的生命从这个世界上永远消失,这的确是让人感到气愤的事情。然而,孙志刚死亡的原因不是个体的暴力犯罪,而是由于公权力的不正当行使造成的。这种公权力的行使还有相关的法律作后盾。在孙志刚案中,这部相关的法律就是1982年制定的收容遣送办法。法律在任何一个社会都经常会发生在执行过程中间违反了、扭曲了立法本意的情况。有时候这样一种改变也许是正当的或正常的,制定出来的法律条文跟实际的法律实施之间有一点差距,也许并不见得都是坏事。问题在于不能够完全走向矛盾、走向反面。收容遣送办法可能是这方面突出的例证。大家知道在1982年制定这部法律的时候,立法者明显要设立一种社会求助措施,也就是说城市里的那些流浪者们、或者说其他来自于外地的非城市地区的人们,到了城市由于种种原因,生计得不到保障,这时候政府提供一种救助,让他们有地方吃、有地方住,回家没钱买票,政府可以给他们提供援助,这就是立法的初衷。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个法律在执行过程中越来越向背离立法初衷的方向。比如说,收容遣送站越来越变成一个不是自由出入的地方。本来你的生活没有保障,你自己愿意进去就进去,不愿意进去谁也不能够强迫你。你选择以乞丐的方式生存完全是个人的自由。那不是一种治安规则,而是一个救助规则。但是我们看到,现在绝大多数人不是主动进去的,而是被强迫进去的,也就是说立法者设计的救助机构完全异化为维护社会治安运行的机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提一个郑重的建议书,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收容遣送办法的合宪问题的原因。……
贺教授没有讲稿,整个上午站在台上滔滔不绝,风度翩翩,他天生是一个演说家,他讲了孙志刚事件,讲了宪法中的悖论,还讲了一些令人听起来心惊胆战的敏感问题:
……宪法作为一种法律规则,尽管它具有高度无上的权威,是根本法,但是根本法首先也是法。法是什么,法就是规则,法的规则性在世界各国都是相同的,作为世俗的政府,只能用规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在我国的宪法中,将什么主义、思想、理论写进去,现在又多出了几个代表,这是很不可思议的。人的生活分为世俗的生活和精神的生活两方面,我们应该把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作为世俗政府基本法律规则的宪法,根本不应该把原本属于精神生活领域的信仰写进去,信仰问题应该是宗教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在宪法中规定信仰,也只是中国才有,但是有一点值得欣慰的是,这次将几个代表写进宪法的修正案是高票通过而不是全票通过,尽管一些人大代表投的反对票有些象狗吠火车,阻挫不了历史的滚滚车轮,但毕竟有人开始发了出了不同的声音,这些声音听起来也很有趣。我举三个例子:第一个是我们法学界老前辈江平教授的声音:“‘几个代表’是约束党员的,宪法是约束全体公民的,不宜将约束党员的规则写进宪法。”观点很正统。第二种声音是著名经济学家吴敬链的:“我们应该在‘几个代表’的指导正修正宪法,但是‘几个代表’本身就不要进去了。这是典型的打着红旗反红旗。第三种声音最阴森:“谁能解决‘几个代表’的引号问题,我就投赞成票……”
哎呀,现在真的是民主的春天啊,言论自由的时代到了!这种话都敢在律师业务培训课堂上讲了。
贺教授的课讲得好,听他的课像嫖娼一样:花了不少钱,心情爽了一下,不敢太张扬。
我是一个喜欢胡思乱想的人,妻子说我经常出现灵魂漫游状态,不知身在何处。我听完贺教授的课,一直挥之不去的疑问是如何解决“几个代表”的引号问题,这的确是一个问题。宪法作为一种法律规则,必须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纵观世界各国宪法,没有任何一部宪法乃至所有法规中使用过引号。我们要与世界接轨,要将这部宪法翻译成英文如何译得好呢?这比“怎么老是你”不好翻译得多。莫非在引号的后面再加一括号?(真是馊主意,还嫌不够乱啊?)当然,别的国家没有不能成为中国有的理由,中国特色,怎么的。然而,引号问题在现实生活有时很尴尬,我讲一个真实的故事:
我们到某市开庭,开完庭后,我的委托人,一位当地身价颇高的民营企业家请我们(律师和法官)到该市一家星级宾馆吃饭,为了表示热情,这位企业家点了几款最高档的海鲜,但被面带微笑的服务小姐告知今天没有这几款海鲜,企业家很不高兴:“你们这么高档的宾馆怎么连海鲜都不进呢?”服务小姐回答:“先生,不是我们不进海鲜,而是进的海鲜被几个代表吃光了,你们来得太不巧了。”服务小姐省了几个字,应该是参加几个代表学习班的人吃光了,她简称为几个代表吃光了。这个企业家一听有些火:“几个代表就能把海鲜吃光,你蒙谁呀!”我有些喜欢怜香惜玉,连忙打圆场:“这里的几个代表是打了引号的,懂吗?”企业家听我这么一说更火:“几个代表打了引号就变成猪了,能吃那么多?”你他妈才是猪,我心里狠狠骂道,你这个杂种每天只知道吃喝嫖赌,连地球人都知道的几个代表都不懂,但我还是耐心为他作解释,服务小姐对我一脸感激:“几个代表不是几个人,几个代表是一种思想,来参加学习几个代表思想的人很多,这些人把海鲜吃了,懂了吗?”企业家摸了摸头,喃喃自语:“几个代表不是人,是一种思想,哦,我知道了,你早说我不就明白了吗?”
这一顿没吃上海鲜,企业家总觉得不妥,他问我怎样弥补,我说:“‘几个代表’看来你是真不知道动物世界下载,但最近哪家夜总会来了俄罗斯小姐这你总知道吧?”他笑了笑:“知道,知道,就这么着吧。”
我听完贺教授的课,心血来潮,突然对宪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我找来了各国宪法进行对比研究,我的研究得出一个非常奇怪的结论:把主义、思想、理论写进宪法,旁边还站着戴头盔的几个代表,这和茶馆老板将律师称为法师一样别扭。整部宪法冠冕堂皇很象皇帝的新衣,宪法通过时经久不息的掌声就是皇帝穿上新衣时大臣们的阵阵喝采,自称发出独立的、理性的声音的贺教授就是那位说皇上其实什么都没穿的天真的孩子,我呢,我是谁呀,我是站在那天真孩子身边惊恐万状于事无补掩住孩子的嘴却又忍不住窃笑的一平民。
我一任灵魂漫游,继续往下想:大概人老了以后,都渴求永恒,当年秦始皇遍访名医、苦练仙丹以求长生不老,当科学的发展让所有人都明白死亡是一种必然的时候,法老们将自己制成木乃伊,伟人们修建纪念堂或者将自己的宝贵精神财富留在宪法中,这是何苦呢!You can fool all people in sometime and you can fool some people in all time ,but you can never fool all people in all time.(你能一时愚弄所有的人,你也能将一些人终生愚弄,但你绝不可能永远愚弄所有的人)。我是一平民,我以平民的感受来揭示出普通而伟大的真理:人们能够记住的是和自己共同生活过的有着情感依恋的亲人们。我父亲每年都要我去给爷爷挂清明,我心里总不太情愿,不是我不孝,是我爷爷死的时候我还没出生,我每次对着一堆黄土嗑头,这算什么事嘛。我想不起爷爷他老人家的音容笑貌,尽管我体内流淌着他老人家儿子的血。除了每年四月例行公事给爷爷挂清明外,其他时候没有谁提起过爷爷,但是,我们几个表兄弟每次聚到一起,经常念叨起外婆(他们的奶奶)的敦邻睦里,善良慈祥。我和几个表兄弟都是在外婆的轻声呼唤和抚爱下长大的啊!没有人要求我们记住她老人家,但就是忘不掉,就是老念叨。
再进一步想下去:人生的意义何在?人来到这个世界之前,时空已经无限,人离开这个世界以后,时空仍将永恒。想想当年古希腊对苏格拉底进行审判时,作为一代哲学宗师的他难道不明白自己的倔强会让自己走上断头台?他为什么拒绝柏拉图为自己辩护而要自我辩护呢?他就要自己把自己送上断头台,只要他的精神永存!最后包括修鞋匠在内的500人组成的陪审团中有270人判他有罪,但苏格拉底还不屈服,只要他屈服,他仍然不至于死,到给他量刑时,有360人判他死刑,也就是说,至少有90人在开始投票时认为苏格拉底无罪,而在量刑时被苏格拉底的狂妄激怒了,给他判了死刑。苏格拉底安静地走上了断头台,而审判他的500名陪审员在不安中度过了他们的余生。现在谁还记得那些陪审员呢?而苏格拉底的哲学思想没有写进宪法却流传了下来。
有价值的思想自然会流传下去,写进宪法并不一定会万古传颂。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如果每一代领导人都创造一套理论塞进宪法,到共产主义大厦建成的时候,我们的宪法将会有八宝山那么厚,而且只有骨灰,没有灵魂。
如果说我的兴趣从民商法转入了宪政研究,说明我思想境界在不断提升,我是一个有抱负的、志存高远的人,那您就太高看我了。我骨子里就是一平民,我一点都不爱法律,不管是民商法还是宪法,法律在我看来只不过是镰刀和斧头,只能用来割开当事人装钱的口袋,目的达到后,谁还会去钟情那玩艺儿?!我不是什么圣人,食人间烟火,五谷杂粮,和所有人一样拥有七情六欲,我真正感兴趣的是音乐、美酒和女人。但也正是这些伤了自己也伤了我爱的人,我要将一切倾诉出来,以此来结束我祥林嫂般的喋喋不休。
菲菲是法学院大三的学生,长得可漂亮了,用写惯了代理词的法律语言是无法描述她的。不仅如此,她还蛮勤奋的,来我们律师事务所实习以后,所里的人气旺了许多,几乎每一个男人都想接近她,而且除了我以外,很少有男人在和她说话时能表现出平时的从容。然而,她太空灵清纯,太阳光,根本意识不到自己的魅力,和大家一起嘻嘻哈哈,很开心。
我给一些活让她开,诸如跑法院拿判决书、打印代理词等,她很乐意,她对我说,只有一个月实习的时间,能办一个案子最好。但是任何案子不可能在一个月内办结,所以,我让她参加一个破产案子的工作,因为这个案子正要立案,我想让她熟悉一个案子完整的程序,尽管一个月之内不会结案,但在大四阶段,她一般不会有太多课程,办破产案子也不是天天有事做。破产案子只需要在立案后在报纸上刊登破产公告,然后等三个月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接下来是破产财产的拍卖等,断断续续参加相关的工作就行了。在她大学毕业前完全可以完整办了这个案子,我是这么为她计划的。当然,她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生,并不只帮我一个人干活,其他律师出门也乐于带上她。她像一个天使,给我们带来了非常的好心情。
办案回来,大家在一起吃饭的时候,我总要举起酒杯说一声:生日快乐!菲菲问:谁的生日。我答:总有人吧,我说的生日快乐是指有生的日子天天快乐。然后我给菲菲讲了一个曾经感动过我的故事:
几年前,妻子在外地的大伯去世,我和妻子去参加了悼念活动。大伯和大伯母生养了一群孩子(好像五个还是六个),在另一个城市工作的二伯婚后没有孩子,领养了大伯家中的一个女儿,我们叫她毛毛姐姐。毛毛姐姐长大后出嫁,生了孩子。大伯在世时,毛毛姐姐出车祸死了。大伯为了不让大伯母伤心,要自己的孩子们安宝、安宁等对大伯母永远保住这个密秘。每次大伯母问起毛毛姐姐的情况时,安宝哥哥总是找理由搪塞。这个秘密直到大伯死都没有向大伯母揭开。
到火车站接我们的是安宝哥哥动物世界之狮子,他接到我们后流了泪,感谢我们大老远过来。“这是应该的呀”,我说。在路上,安宝哥哥又说起毛毛姐姐的事,他说:“没有办法编谎言了,我对你大伯母说毛毛姐姐出差了,回不来。你大伯母没说话,她好像不相信我说的。”是呀,人之常情,父亲过世,女儿无论如何都没有理由不回来呀。怎么办呢,先只能这么瞒着吧。
我是第一次到大伯母家,大伯母对我也特别关照,为大伯守灵的大伯母和我坐在一起烤着炭火,说说话。下半夜,安宝哥哥、安宁哥哥累了几天,到灵堂里安排的临时床上休息,大伯母就用她沧桑的手拉着我说话:“孩子,我听安宝说娇娇(我妻子的小名)的爱人长得很丑,但很有学问,我看着你长得并不丑,只是个子不高(我和堂兄们站在一起就与小平同志和十大元帅站在一起一样,我比妻子还矮半个头)。你大伯这人一世善良、忠厚,我们真的很爱他,他到临死都没有告诉我毛毛不在人世了(我心一紧,大伯母还是很平静的述说),我说是毛毛的妈妈,我怎么会不知道毛毛走了呢?你大伯是不想让我悲伤啊,我也想让你大伯和孩子们过得开心(到底谁哄谁呢?),所以我一直用笑容对待生活。只是现在大伯走了,我看到你安宝哥哥这么诚实的人说谎时很难受、很笨。我想问问你,这个事怎么办,我想让孩子们过得轻松、快乐。”
我感动了,沉思了一会,去叫醒了安宝、安宁、安月等人,大家坐在大伯的灵堂前,把话说开了,在痛哭一场以后,大家都很轻松说起家常。大伯母对五十多岁的安宝哥哥经常拳打脚踢,在灵堂,大伯母又狠狠踢了安宝哥哥一脚,说他是个一说谎就看得出来的傻孩子。安宝哥哥笑着对我们说,这是大伯母最好的健身方法。这一晚,大家的心情并没有那么沉重,在大伯走前,一家人把该说的都说了,大伯也应含笑九泉了。
第二天把大伯送上了山,晚上我们将乘火车回家,晚饭时安宝哥哥安排了一个可以坐三十多人的大圆桌,一大家人围在一起,坐的坐,站的站,很轻松的吃饭。我突然举杯对大家说:“生日快乐!”一下子变得很安静,大伯母问谁生日,我说:有生的日子天天快乐!大家在欢呼中干了一杯酒。安宝哥哥对大伯母说:我没说错吧,娇娇的爱人最有学问,他部是在最恰当的时候讲出最恰当的话。大伯母象个孩子一样笑了。
>>>QQ470681378



